喻中:法官社会信誉,司法公信力的标杆

2013年08月07日07:19  环球时报

  喻  中

  上海高院法官嫖娼案昨天已有初步结果:涉案的4名法官被行政拘留10天,其中,有3名法官因参与嫖娼活动、并接受异性陪侍服务被提请开除公职,有1名法官因接受异性陪侍服务被撤职。这个处理结果虽然已对社会舆论做出了积极而迅速的回应,但是,这个案件本身留下的教训却是长远而深刻的:法官的不良行为直接危害了司法公信力。

  近年来,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已招致广泛诟病。司法公信力不高确有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,但法官个人的不良行为却在直接而明显地打击人们对于司法的信心。上海法官嫖娼案就是这种不良行为的直观体现。

  为提升司法公信力,人们已在多方面进行了探索——譬如,通过司法体制改革,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。这当然极其重要。但支撑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载体,还在于法官群体及其公信力和信誉度。法官的个人行为、个人操守,才是对司法活动活生生的展示。法官的一言一行、一举一动,无不昭示着司法的本来面目。因此,如果要让社会公众知道司法活动是否可信、有多么可信,与其举行一百场法律讲座、发放一千份宣传资料,还不如法官的以身作则、以身垂范。

  须知,言传不如身教。如果法官的个人行为与个人操守没有瑕疵,尽管亲见亲历者人数有限,但通过口耳相传,就会形成一种普遍的社会舆论:法官值得依赖,法官操持的司法活动值得信任。要看到,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心,在相当程度上,就是对法官的言行操守所表达的“活生生的司法”的信心。因为,法官的言行操守就是在无声地宣告:司法到底是什么。社会公众正是通过法官的言行操守,才感受到司法的精神实质,才会形成对于司法的信心。

  因此,要在当代中国的背景下提升司法的公信力,当然要强调司法体制改革,同时也要着眼于法官的行为操守。因为法官的品质就代表了司法品质,法官的信誉就代表了司法信誉。当法官的社会信誉全面破产、法官的个人形象全面败坏的时候,就是人们对司法彻底失望的时候,在这种情况下,要想促成全社会对于司法的信心,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,简直是缘木求鱼。

  如果要问:一个社会中的司法公信力到底有多少?答案是:它取决于法官的社会信誉到底有多高。▲(作者是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、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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